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盖在‘担保人’一栏,因此公司在该合同中只是见证人的身份,并非担保人,至于为什么公司要盖章,这涉及到当时签订合同的情况,签订合同前,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吴林电话联系李家……”长篇大论的意见说了足足十五分钟,时陌听得很想打呵欠,对方观点明确清晰,无可挑剔,但阐述的事实太多太冗杂,导致观点和理由被弱化,这是新手才会犯的错误。对于法院来说,签订合同的前因后果和经过基本都是无关紧要的内容,法院看的是证据,而非人情,即便事实经过说得再可怜再无辜,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,说得那么多,除了延长开庭时间外,并没有用处。李家也听得很不耐烦,小腿不停地抖,好不容易等男律师说完了,时陌针对其中一个观点发表第二轮意见,他兀然拿起合同,指着合同上的公章,气势骤然凌厉:“关于家罗公司是否适格被告的问题,我方对此作如下答辩:第一,请合议庭注意公司盖章的位置,是在‘担保人’签名下约一厘米的地方,与‘担保人’一栏非常相近,如果公司如被告所说,是见证人的身份,为何要盖在这里?大可盖在合同正中或者角落等位置,被告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!”吴林忍不住在心里叫了一声“好!”时陌趁热打铁,咄咄逼人:“第二,家罗公司是由李家掌控的公司,李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,他理应知道公司盖章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,要承担怎样的责任!那么其在知道的情况下,仍在‘担保人’处盖章,显然就是认可公司的担保行为,既然家罗公司法定代表人都认可了,那么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,并无不当。第三,对方主张合同上的签字与盖章并非真实,却又反过来假设即便公章是真实的,公司也无需担责,这根本就是前后矛盾,对方的主张完全没有依据。我方第二轮辩论意见发表完毕,其他意见以庭后提交的书面代理词为准。”李家听不懂时陌说的法律术语,也比较尊重他的代理律师,相对安静得多,而男律师却忍不住了,看不透对手的挫败感死死压迫着他的神经,他满头大汗,打断准备发言的女律师,慌慌张张地道:“第一,公司在‘担保人’一栏下方盖章,就是以见证人的身份见证李家担保的行为,公司不应担责。第二,法律并未规定我们不能提出带有假设性的主张,我们的假设性主张有理有据,与原主张并不矛盾。”女律师眉头紧蹙,男律师刚才的观点既没有逻辑性,又都是空话,怎么有理有据,怎么不矛盾,都没说清楚,怎么让法庭信服?其实一开始她就不同意提出假设性的观点,这太冒险,但男律师认为,多一个观点多一个希望,坚持要提,她只能迁就。但正因为观念有偏差,女律师没有准备相应的辩论意见,全部由男律师准备,因此她在毫无准备又心里排斥的情况下,根本找不到合适的观点补正。在审判长询问女律师有没有补充意见后,女律师硬着头皮说了一句:“方才我方律师发表的意见,都有一个假设性的前提,即法庭认定公章是真实的,我就补充这一点。”男律师意识到自己失常,悔恨地想补充意见,抬头一看,却见时陌竟然漫不经心地转起了笔,一副不把对手当回事的模样,他又急又气,涌到嘴边的意见兀然忘